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保障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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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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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