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促进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民用航空运输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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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徽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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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2020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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