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

各监管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持续规范发展,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决定,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资金长期锁定用于养老保障目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年满60周岁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二、 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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