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
各监管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持续规范发展,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决定,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资金长期锁定用于养老保障目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年满60周岁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二、 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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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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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2016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外语中文译写规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4年)
- 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能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关于发展两国战略合作关系的声明(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