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018年)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关系到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复兴,关系到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全面建成。保护未成年人,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取得长足进展,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因案返贫致困情况仍然存在,甚至出现生活无着、学业难继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此,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及时帮扶司法过程中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取得明显成效,收到良好效果。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以救助工作精细化、救助对象精准化、救助效果最优化为目标,突出未成年人保护重点,全面履行办案机关的司法责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水平,在司法工作中充分反映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切实体现人民司法的温度、温情和温暖,帮助未成年人走出生活困境,迈上健康快乐成长的人生道路。
二、 牢固树立特殊保护、及时救助的理念
未成年人身心未臻成熟,个体应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容易受到不法侵害且往往造成严重后果。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对特定案件中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当依职权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给予特殊、优先和全面保护。既立足于帮助未成年人尽快摆脱当前生活困境,也应着力改善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家庭教养和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既立足于帮助未成年人恢复正常生活学习,也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避免造成“二次伤害”。既立足于发挥检察机关自身职能作用,也应充分连通其他相关部门和组织,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三、 明确救助对象,实现救助范围全覆盖
对下列未成年人,案件管辖地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救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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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
- 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2015年)
- 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2002年至2010年)(2002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年)
-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1999年)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 习近平向改革开放与中国扶贫国际论坛致贺信(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