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22年)
- 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2006年)
-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2年)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2014年)
-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004年)
-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2012年)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