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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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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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2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
- 工程建设标准培训管理办法(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全国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2018年)
-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4年)
- 国家林业局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规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