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
将第四十一条中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修改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三、
将第四十二条中的“2000元”修改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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