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规定(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林业资金的监督管理,完善资金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林业项目顺利实施,促进林业投资目标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林业资金是指中央投入林业的各类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安排的林业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资金)、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法开展林业资金稽查,重点是稽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项目资金。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审计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审计稽查办”)接受国家林业局委托,承担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规章制度和办法,具体组织实施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负责指导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下同)林业资金稽查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或者明确承担林业资金稽查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预算内林业资金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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