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
本办法所称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遵守商业道德,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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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7年)
-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天津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批复(2007年)
-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1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199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