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二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神华铁路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铁路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清理部门规章和文件的要求,根据铁路改革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第十二批清理,同时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规章目录〉的通知》(铁总科信〔2018〕17号)涉及的技术文件进行了专家评审,对原铁道部2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现将第十二批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 关于《国际铁路公务电报细则》、《国际铁路公务电报细则补充办法》(〔82〕铁电务字1633号)等4件文件的意见
《国际铁路公务电报细则》、《国际铁路公务电报细则补充办法》(〔82〕铁电务字1633号)、《铁路装卸作业组织管理规则》(铁运〔1986〕717号)、《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与运输调度管理系统(TDMS)信息交换规定》(铁信息〔2010〕158号)、《旅客列车开通使用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行车组织办法》(铁运〔2012〕19号)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健全相关制度办法,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二、 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铁总运〔2015〕51号)和原铁道部《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3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的《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铁总运〔2015〕51号)是对原铁道部文件《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3号)做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了铁路电力安全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相关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3号)继续有效,文件中涉及安全、质量、技术标准的有关条款,各地方铁路公司及相关企业按照执行,同时,可参照执行铁总运〔2015〕5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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