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机关建设,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工作机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五)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申请;
(六)对被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七)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政应诉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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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 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3月)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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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1998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