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纳税服务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服务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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