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一)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受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即具体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他组织;
(三)科学技术人员,即直接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和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
(四)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
(五)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加强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对科学技术活动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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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2017年)
- 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20年)
-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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