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2012年)
一、
2014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4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120人
文化、教育、专业等界 115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115人
立法会议员的代表、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5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
不少于66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三、
第五任及以后各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进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规定执行。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6号(2012年)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1997年)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