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2001年)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六条修改为:“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二、
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 国务院关于同意长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藏族自治州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公安部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的批复(2010年)
- “十四五”健康老龄化规划(2022年)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2011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