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20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9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121.417条(c)款(1)项中的“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250小时”修改为“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c)款(2)项(i)目中的“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修改为“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800小时”。(c)款(3)项(i)目中的“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修改为“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800小时”。
二、
将第121.481条(b)款(2)项(iii)目修改为:
“(iii)3级休息设施,是指飞机客舱内或者驾驶舱内的座位,应可倾斜40度,并可为脚部提供支撑;或者符合局方要求的其他方式”。
三、
将第121.495条(b)款修改为:
“(b)任一机组成员在实施按本规则运行的飞行任务或者主备份前的144小时内,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安排一个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对于飞行值勤期的终止地点所在时区与机组成员的基地所在时区之间时差少于6个小时的,除仅实施全货物运输飞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外,如机组成员飞行值勤期和主备份已达到4个连续日历日,不得安排机组成员在第5个日历日执行任何飞行任务,但是前续航班导致的备降情况除外。本条款所述基地是指合格证持有人确定的机组成员驻地并接受排班的地方。”
删去(c)款中的“本条款所述基地是指合格证持有人确定的机组成员驻地并接受排班的地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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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规章备案规定(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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