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信访行为,维护国土资源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五)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导致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四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2011年)
-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
- 在庆祝澳门回归祖国二十周年大会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习近平(2019年)
-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解释权限的请示》的复函(2004年)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贵阳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