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安全监管行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守信,强化社会监督,依据《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履职过程中,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信息,并建立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并将公告信息通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上级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坚持职权法授、程序法定、行为法限、责任法究,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等职责,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公告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违法行为公告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得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铁路监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可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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