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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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
- 体育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冰雪运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9年)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国家统计局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16年)
-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