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随着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关房屋和土地使用方面的纠纷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不仅收案数量和纠纷种类有增多的趋势,而且出现了许多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的情况和新问题。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不少地方提出的而又需要明确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
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2002年)
-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2002年)
- 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3年3月31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