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201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主要职责
负责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 组成人员
组 长:张高丽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肖 捷 国务院副秘书长
丁向阳 国务院副秘书长
马建堂 统计局局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孙志军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王 峰 中央编办副主任
戴均良 民政部副部长
王保安 财政部副部长
宋 兰 税务总局副局长
马正其 工商总局副局长
孙 波 国家标准委副主任
徐一帆 统计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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