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201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主要职责
负责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
组成人员
组 长:张高丽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肖 捷 国务院副秘书长
丁向阳 国务院副秘书长
马建堂 统计局局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孙志军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王 峰 中央编办副主任
戴均良 民政部副部长
王保安 财政部副部长
宋 兰 税务总局副局长
马正其 工商总局副局长
孙 波 国家标准委副主任
徐一帆 统计局副局长
三、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统计局副局长徐一帆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不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4月29日
-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灵空山等23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3年)
-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2024年)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8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