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条
为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矿山救护队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必须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
第四条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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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香港、澳门承办2025年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的函(2021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
- 农业绿色发展技术导则(2018—2030年)(2018年)
-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 国务院2006年工作要点(2006年)
-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
-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