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条
为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矿山救护队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必须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
第四条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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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2012年)
-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2011年)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2014年)
- 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