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条
为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矿山救护队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必须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
第四条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4年)
- 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2024年)
- 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2011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2024年)
-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外来有害生物防范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
-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大亚湾核电站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等问题的复函(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