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
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五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3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2017年)
- “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
- 关于废止《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的决定(202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