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
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五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3年)
-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湖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广东省广州市设立华南国家植物园的批复(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5年)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2006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2014年)
-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2015年)
- 李克强总理出席记者会并回答中外记者提问(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