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规范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为,保障和监督价格评估机构依法执业,促进价格评估机构逐步建立自律性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需通过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等级制。根据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市(地)、县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
第四条
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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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7号(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4号(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2年)
-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13年)
- 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