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核查、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应当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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