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学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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