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公安科技奖励工作,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施科技强警战略,促进公安工作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设立公安部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公安科学技术发明和促进公安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以及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公安部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三条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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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年)
-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撤销新会市设立江门市新会区的批复(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利用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走私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