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负责组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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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意见(200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2016年)
-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 在第18届东亚峰会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强(2023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