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计量专业案例分析》3个科目。
第三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
第四条
参加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各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各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录的通知(2014年)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
-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2019年)
- 卫生计生委科技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199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的通知(2015年)
- 国务院关于推动毕节高质量发展规划的批复(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