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计量专业案例分析》3个科目。
第三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
第四条 参加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各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各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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