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满足水资源管理、跨省江河流域水量调度管理等要求,促进落实河长制湖长制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规范标准,结合省界断面水文监测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省界断面是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河流(含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交界河段(含湖泊)上布设的水文测站或监测断面(含沿省界河段主要支流把口站)。
第三条 水利部认定省界断面并发布全国省界断面名录。具备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条件的省界断面,应按照审批程序纳入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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