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气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备案等活动,提高气象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实现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气象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规范性文件,是指气象主管机构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气象社会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气象主管机构的内部工作制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公众参与;
(五)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一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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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2001年)
-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0年)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198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