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体评议、首长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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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1986年)
- 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商洛地区设立地级商洛市的批复(2001年)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 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