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下简称《意见》),做好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理甄别工作的目的,是清理存量债务,甄别政府债务,为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存量债务是指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
第四条 清理甄别工作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具体牵头、部门单位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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