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核准和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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