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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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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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仲裁裁决书的批复(1998年)
- 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2003年)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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