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2007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0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