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烟管理,防止电子烟产能无序扩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为生产(含代加工,下同)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以下称电子烟产品及原料)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开展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电子烟企业包括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企业、代加工企业、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
第三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及本细则,对境内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开展监督管理。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开展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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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2020年)
-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2006年)
- 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1999年)
- 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协定(2006年)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