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行为,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信用社)。
银行、信用社及其管理机构附属的独立核算的非金融企业,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
银行、信用社应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财务管理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自我约束机制,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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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2010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2001年)
- 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
-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
- 保监会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2010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的实施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
- 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
-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