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2022年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航空器是指任何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力获得在大气中的支承力并由所载人员驾驶的飞行器械,包括固定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载人气球、飞艇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其他飞行器械。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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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2年)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16年)
-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