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规划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规划管理,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规划是指导电力工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能源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办法所称电力规划指5年期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定期编制并公开发布。研究和编制电力规划应展望10年至15年电力发展趋势。
第三条
电力规划主要包括全国电力规划(含区域电力规划,下同)和省级电力规划。全国电力规划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编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由国家能源局公开发布(保密内容除外)。省级电力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国家能源局衔接并达成一致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开发布(保密内容除外)。全国电力规划指导省级电力规划,省级电力规划服从全国电力和能源规划及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全国电力规划和省级电力规划应做到上下衔接,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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