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用本规定。
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
- 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批复(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
- 2016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关于发展两国战略合作关系的声明(200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2019年)
-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关于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