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保护电信企业公平、有效竞争,保障电信网间公正、公开、迅速、合理的互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下列电信网并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企业:
(一)固定本地电话网;
(二)国内长途电话网;
(三)国际电话网;
(四)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
(五)卫星移动通信网;
(六)数据通信网;
(七)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称地方)通信管理机构是电信网间互联的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工作;地方通信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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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2013年)
-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199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2021年)
- 积极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方案(2018年)
-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2015年)
- 关于加强大型医用旧设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