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公平、有效竞争,保障公用电信网间及时、合理地互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下列电信网间的互联:
(一)固定本地电话网;
(二)国内长途电话网;
(三)国际电话网;
(四)IP电话网;
(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
(六)卫星移动通信网;
(七)互联网骨干网;
(八)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
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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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2007年)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3年)
-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008年)
- 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