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公平、有效竞争,保障公用电信网间及时、合理地互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下列电信网间的互联:
(一)固定本地电话网;
(二)国内长途电话网;
(三)国际电话网;
(四)IP电话网;
(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
(六)卫星移动通信网;
(七)互联网骨干网;
(八)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
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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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3年)
-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8年)
-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
-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