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2002年)
第一条
为防范对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起的电力系统事故,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和完善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防护体系,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国家关于计算机信息与网络系统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电力生产和输配过程直接相关的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
本规定所称“电力监控系统”,包括各级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换流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配电网自动化系统、微机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水调自动化系统和水电梯级调度自动化系统、电能量计量计费系统、实时电力市场的辅助控制系统等;“调度数据网络”包括各级电力调度专用广域数据网络、用于远程维护及电能量计费等的调度专用拨号网络、各计算机监控系统内部的本地局域网络等。
第三条
电力系统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是:电力系统中,安全等级较高的系统不受安全等级较低系统的影响。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等级高于电力管理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各电力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可靠性高的自身安全防护设施,不得与安全等级低的系统直接相连。
第四条
电力监控系统可通过专用局域网实现与本地其他电力监控系统的互联,或通过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实现上下级异地电力监控系统的互联。各电力监控系统与办公自动化系统或其他信息系统之间以网络方式互联时,必须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专用、可靠的安全隔离设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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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2008年)
-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21年)
- 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200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9年6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2016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06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