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用户申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管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本办法所称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并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的电信用户。
本办法所称被申诉人,是指因与用户发生争议而被用户申告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2009年)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 教育部民政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2016年)
-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9号(2006年)
-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
-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 坚持可持续发展共建亚太命运共同体——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的主旨演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
- 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全面放开水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