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视为与法院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应比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予以受理。但对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包括民间调解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2011年)
-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2012年)
-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43号(2009年)
- 国务院关于授予红其拉甫海关“艰苦奋斗模范海关”荣誉称号的决定(2005年)
- 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的意见(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