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视为与法院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应比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予以受理。但对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包括民间调解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年)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2011年)
- 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
-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
- 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2013年)
-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