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用户申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管理机构,是指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本办法所称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并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的电信用户。
本办法所称被申诉人,是指因与用户发生争议而被用户申告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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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2年)
- 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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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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