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生态环境部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生态环境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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