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2019年)
一、 分类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2号,简称《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为科学界定生产性服务业范围,建立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制定本分类。
二、 分类范围
本分类的范围包括为生产活动提供的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货物运输、通用航空生产、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职业教育培训服务,批发与贸易经纪代理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
三、 编制原则
(一)
以国务院有关文件为指导。本分类按照《规划》和《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确定生产性服务业的范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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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2019年)
- 温家宝总理致非洲联盟第九届首脑会议贺函(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的决定(2007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艺术教育的意见(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2009年)
-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2006年)
-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2018年)
- 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