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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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3年)
-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 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2001年)
- 关于实施《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加强药包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