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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