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145.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145.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及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维修单位,包括独立的维修单位和航空器运营人的维修单位;独立的维修单位包括国内维修单位和国外维修单位。
第145.3条
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负责维修许可证管理,并负责国外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和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受民航局委托,负责主要办公地点和维修设施在本辖区内的航空器运营人的维修单位、国内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和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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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2001年)
- 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加国家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有关问题的复函(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1952年)
-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6年)
- 关于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通知(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