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145.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145.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及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维修单位,包括独立的维修单位和航空器运营人的维修单位;独立的维修单位包括国内维修单位和国外维修单位。
第145.3条 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负责维修许可证管理,并负责国外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和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受民航局委托,负责主要办公地点和维修设施在本辖区内的航空器运营人的维修单位、国内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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